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馬健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馬健庭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後因雙方未達成共識以致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本院司法事務官前於調解程序中,函詢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及提供聲請人還款方案結果,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陳報其債權總額為4萬2,755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陳報其債權總額為3萬995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7,213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為47萬5,545元,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為5萬8,682元,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為1萬3,473元,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雖未陳報債權,惟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凱基銀行之債權總額為1萬3,326元,合計已知債權金額為64萬1,989元(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11號卷〈下稱調解卷〉第63、117、125、133、137、145、151頁)。
四、經查,依聲請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所示(本院卷第29、38頁),於111年11月24日、28日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匯入之8萬2,906元及勞保給付74萬6,655元等情,就此聲請人主張:伊將勞保給付款項其中10幾萬元交付岳母,剩餘款項則放置家中作為預備金使用,避免被扣款等語(本院卷第65、66頁),可見聲請人之財產已足以清償其上開債務,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現有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難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謝伊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