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 李余盛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被告 黃鄭寬
黃炳彰 黃麗雲 陳金菊 黃詠翔 黃嘉敏 黃苑綾 黃光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陸拾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但書規定,按價額高者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伍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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