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黃健治   指定送達處所: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另訴訟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
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
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
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
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
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旨可供
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
2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7年1月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郵局專用信箱,依上開說
明,本件裁定之送達已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寄件公文信
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
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自予駁回。
三、又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送方,應於傳送之
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
案號、當事人姓名、傳送者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號碼、
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法院
認為應載明之事項;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文書
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或首頁之記載與受方收受者不
符、無首頁可供核對或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添具者,除
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授權司法院頒訂之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7條
、第10條已規定甚明。查原告雖於107年1月8日另以電子
傳送方式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
」、「異議」、「聲請再審」等狀,惟經本院發函通知其應
補正電子傳送之訴訟文書應予記載之事項後,原告均未予以
補正,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存卷為憑,故揆引前揭民事訴
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此部
分自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附此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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