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2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炳南
       黃偉益
被   告  陳豪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再上開說明,均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26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7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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