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88號
上 訴 人 葉家逢
周宸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文凱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
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