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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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洪悅倫
原 告 洪悅展
原 告 洪依汝
原 告 洪建任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
原告與被告 方龍間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028,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6,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