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洪悅倫
原   告  洪悅展
原   告  洪依汝
原   告  洪建任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
原告與被告 方龍間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028,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6,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