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樂椿林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何鳳嬌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6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
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4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
法繳納上訴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6月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
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高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