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567號
原   告  宋恒明
一、原告因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汪志哲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22,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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