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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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瑩蓉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伍逸康法官劉惠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素徵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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