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17號原告 蘇春美
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吳月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月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