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64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0巷1債務人丙○○
0巷1債務人甲○○
13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1年1月至92年6月間邀同債務人甲○○、丙○○即王丙○○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3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6,726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甲○○、丙○○即王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564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116726│ 瑾民 , 焦坤 │1月30日起││六六六│││元│容即王焦坤│││││││容││││└──┴───┴─────┴──────┴──────┴───────┘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6726│瑾民,焦坤│1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容即王焦坤│││百分之十,逾期││││容│││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