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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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聲請人和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晶功印刷電路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五股分行

113年10月10日

502,960元

UA0000000

002

晶功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五股分行

113年10月10日

73,500元

U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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