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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