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59號原告 朱玉書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
郭令立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帆 被告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潘怡君 律師 林廷翰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佑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