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3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聲請狀之內容所示,債權人請求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此與債權人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之使用須知所示不符,故逾此部份之請求,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