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更㈠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更㈠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癸○○上訴人甲○○
己○○壬○○戊○○辛○○子○○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姜萍 律師被上訴人丑○○○
乙○○丙○○丁○○庚○○訴訟代理人 吳顯忠 律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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