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威郡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在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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