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怡玲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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