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62號
原   告  黃淑惠
被   告  黃政憲
       黃慧君   同上
       黃建宏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
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6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有言詞
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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