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156號
原 告 廖俊雄
被 告 汪聰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聰慧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相對人汪聰
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754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0年6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00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