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合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豪
相 對 人  謝國泰
相 對 人  謝名彥
相 對 人  謝明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營業需要,於民國(下同)97
年2月20日與相對人一起分租營業場所,位於台南市下營區
西連村連表1-8號,而聲請人所有機械設備也設立於此,今
相對人在外與 鄭志華 間因債務事件,鄭志華請求假扣押相對
人謝國泰、謝名彥、謝明樹財產,將聲請人所有機械10台誤
為相對人所有而實施查封,聲請人於獲悉後,業經提出聲明
請求撤銷查封,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必將受難以補償之損
害,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供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
語。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營簡字第1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
於100年6月28日判決駁回在案,有判決書附卷可稽。而聲請
人提起之本院100年度營簡字第11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既經
駁回,則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8257號強制
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難認有必要。從而,聲請人以業已提
起本院100年度營簡字第11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
止本院100司執字第28257號之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
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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