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8號原告 謝昂倫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
李玉雯 律師被告 劉家台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續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謝琬萍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