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16號原告 李明朗 被告 莊蔡素麗
莊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莊智凱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7分之2)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3,429元【計算式:面積(13+30+1)㎡×2/7×公告土地現值170,500元/㎡=2,143,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