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 吳莊滿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 律師
許琬婷 律師被告 阮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雄簡字第233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該民事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7月30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民事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月17日判決確定,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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