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39號原告 葉美妏 訴訟代理人 高堂祐 被告 徐兆平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內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被告占用上開土地面積分別為5.72、4.75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292元【計算式:(5.72㎡×公告土地現值38,000元/㎡)+(4.75㎡×公告土地現值38,933元/㎡)=402,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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