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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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25號原告 王玉蘭 訴訟代理人 王建鈞 被告匯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斌 被告 王品灃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匯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6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經核系爭房地價值為新台幣(下同)3,270,540元【計算式:面積69.2
4㎡×公告土地現值46,000元/㎡+建物現值85,500元=3,270,
540元】,低於擔保債權額7,000,000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70,54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王品灃將系爭房地交還予原告,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70,54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合併計算為6,54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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