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EANMOSSPULTZ(美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PAPA&BARKLEY1:1」1瓶(含包裝瓶1個,含第2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7.81公克)、「PAPA&BARKLEY30:
1」1瓶(含包裝瓶1個,含第2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7.58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EANMOSSPULTZ因運輸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
9年度偵字第368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
2級毒品大麻CBD油2瓶,經送檢驗,呈大麻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PAPA&BARKLEY1:1」1瓶、「PAPA&BARKLEY30:1」1瓶,經送驗各檢出含有第2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5月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均屬第2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瓶2瓶,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為宣告沒收銷燬。
四、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該案查扣吸食器1個,係供被告施用第2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惟查,該案並未扣得吸食器1個,且被告亦未曾於警詢、偵訊中供承及此,有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被告警詢、偵訊筆錄在卷可稽,堪認此部分聲請意旨核屬誤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