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9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錦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子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