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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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超省錢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鴻
相 對 人 周浩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因本件請求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強制調解,先予敘
明。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20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