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19號
原   告  蔡有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蔡佳和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係針對何一強制執行事件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及事由,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訴訟事件、應為之
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3、4款、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3款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蔡佳和為被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起訴
狀未表明訴之聲明,亦未敘明係針對何一強制執行程序(執
行案號)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及原因事實。因上開內容乃原
告起訴時即應提出之事項,屬於原告起訴是否符合程式即合
法與否之問題,是依上開規定,爰裁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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