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59號
原   告  許嘉瑩
訴訟代理人  張寶云
被   告  金永
代 理 人  鄭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0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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