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孟子游 債務人 孟靜雄 債務人 周美花
一、債務人周美花、孟子游、孟靜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孟子游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孟靜雄與周美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孟子游自108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4336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孟靜雄與周美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433,677元│108年8月1日起至│2.15%│108年9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