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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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712號債權人壬0000000債權人辛○○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庚○○○.甲○○○、丙○○、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丙○○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丙○○之住址桃園縣○○鄉○○○路○○號為龜山鄉戶政事務所,債權人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就債務人丙○○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