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債權人 洪錦鶴 債權人 黃國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鍵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台端所提合作協議書之立約當事人非債務人林鍵樹,請改以票據或其他法律關係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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