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修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表:
一、提出記載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
二、聲請人於民國95年間與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之協議後違約的事由為何?並請提出足供釋明之證據。
三、未於110年4月27日上午11時本院訊問調查期日到庭的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