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臻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2808號、第255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
0年度執聲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臻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就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1,500元宣告沒收,惟因被告於該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死亡,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578號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犯罪所得1萬1,500元,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
三、經查:㈠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繫屬本院,於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由本院於109年9月2日以108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就扣案犯罪所得1萬1,500元宣告沒收。惟被告於109年8月24日即本院上開判決宣示前死亡,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
9年度上訴字第2578號撤銷原審判決,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等情,此有前述各該判決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犯罪所得1萬1,500元,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
74號審理後,認定⑴被告與另案被告 林新有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時,向證人 吳博堯 、 蔡勝豪 、 邱奕傑 所收取販賣毒品價金共計16,000元,並由被告與另案被告林新有各分配其中8,
000元;⑵被告先後單獨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 黃書哲 、蔡勝豪,並向其等收取販賣毒品價金共計3,500元,則上開合計1萬1,500元(計算式:8,000+3,500=11,500),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等情,有本院108年度原訴第74號判決書、被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扣保字第153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