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404號原告竝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錤 訴訟代理人 謝秉儒 律師
林森敏 律師被告全功土壤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附件所示事項及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8年7月15日以前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如有相關證據應一併提出,並將書狀繕本及所附文件影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