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債務人 蕭嘉儀 即 蕭淑芳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
225號裁定自民國106年7月3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債務人現任職於威合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此有薪資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119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
1期,共72期,第1期至第29期,每期清償5,000元,第30期至第72期,因減少扶養費之支出,每期清償1萬500元,總清償金額為59萬6,500元,清償成數為15.52%。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別無其他
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2頁)。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64萬8,000元扣除必要支出55萬1,448元後,餘9萬6,552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2萬2,737元,扣除勞健保費1,010元(見本院卷第11
9頁)、父母之扶養費各1,000元、未成年子女(00年00月00日生)之扶養費5,500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萬4,227元,低於臺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157元相當,應認合理,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另債務人之父母居住於新北市,育有債務人與其他3名子女
,母親除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8,798元(見消債更卷第111頁)外,其與父親名下僅有價值不高之股票及房地(見消債更卷第78頁至第79頁、第83頁至第85頁)。因此,母親之部分,倘以新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扣除年金給付,再由4名子女分攤計算,其扶養費為1,397元【計算式:(14,385-8,798)÷4=1,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父親之部分,若以上開最低生活費由4名子女分攤計算,其扶養費為3,596元(計算式:14,385÷4=3,596),而債務人所陳每月支出父母扶養費各1,000元,尚低於依最低生活費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金額,堪為合宜。至未成年子女與其父同住於宜蘭,債務人每月支出扶養費5,500元,未逾臺灣省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2,388元之半數6,194元,亦屬適當。
㈣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萬8,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萬2,737元,餘額為5,263元,而債務人將餘額九成以上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債務人願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將其扶養費納入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期至第29期,每期清償5,000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一)欄位所示。第30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0,500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二)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3,842,525元。││3.清償總金額:596,500元。││4.總清償比例:15.5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一)│(二)│├──┼────────┼────────┼───────┼───────┤│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56,200│203│427│││股份有限公司││││├──┼────────┼────────┼───────┼───────┤│2│滙豐(台灣)商業│297,028│387│81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562,734│2,033│4,270│││股份有限公司││││├──┼────────┼────────┼───────┼───────┤│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382,942│498│1,046│││有限公司││││├──┼────────┼────────┼───────┼───────┤│5│凱基商業銀行股份│153,079│199│418│││有限公司││││├──┼────────┼────────┼───────┼───────┤│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53,449│590│1,239│││股份有限公司││││├──┼────────┼────────┼───────┼───────┤│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07,321│270│567│││股份有限公司││││├──┼────────┼────────┼───────┼───────┤│8│良京實業股份有限│448,695│584│1,226│││公司││││├──┼────────┼────────┼───────┼───────┤│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81,077│236│495│││有限公司││││├──┼────────┼────────┼───────┼───────┤││合計│3,842,525│5,000│10,50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