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楊德東
莊漢榕 張永志 王文鉉 陳宜秀 林玉蓉 賴聖芬 許麗琴 林怡君 林昱均 陳睿耆 李瑛 黃勝志 陳宜君 王麗惠 馬安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被告 陳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裁判費」欄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表:
┌───┬───────┬───────┐│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楊德東│300萬元│30,700元│├───┼───────┼───────┤│莊漢榕│300萬元│30,700元│├───┼───────┼───────┤│張永志│300萬元│30,700元│├───┼───────┼───────┤│王文鉉│300萬元│30,700元│├───┼───────┼───────┤│陳宜秀│300萬元│30,700元│├───┼───────┼───────┤│林玉蓉│300萬元│30,700元│├───┼───────┼───────┤│賴聖芬│300萬元│30,700元│├───┼───────┼───────┤│許麗琴│300萬元│30,700元│├───┼───────┼───────┤│林怡君│300萬元│30,700元│├───┼───────┼───────┤│林昱均│300萬元│30,700元│├───┼───────┼───────┤│陳睿耆│300萬元│30,700元│├───┼───────┼───────┤│李瑛│200萬元│20,800元│├───┼───────┼───────┤│黃勝志│300萬元│30,700元│├───┼───────┼───────┤│陳宜君│300萬元│30,700元│├───┼───────┼───────┤│王麗惠│300萬元│30,700元│├───┼───────┼───────┤│馬安妮│300萬元│30,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