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46號上訴人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上訴人宇鎮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欣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建字第3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4,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492元;上訴人宇鎮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103,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25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