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59號原告 劉季涵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
陳靖怡 律師被告宇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亮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2日下午3點35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工程法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