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工商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于芸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于芸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億零肆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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