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1號原告 張金昌 被告 張慶隆
張慶城 張慶為 張 陳金花 張金明 張濬鈞 張祐嚴 張新祥 張新輝 張金松 張峻銘 張哲綱 張阿文 張銘楨 張銘樟 張銘棟 李月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57,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價額││號│(苗栗縣○○鎮○○段)│(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349地號土地│5,300│553.85││326,156│├─┼───────────┼──────┼────┤├───────┤│2│350地號土地││2,525.91││1,347,152│├─┼───────────┤├────┤1/9├───────┤│3│351地號土地│4,800│908.9││484,747│├─┼───────────┤├────┤├───────┤│4│352地號土地││749.62││399,797│├─┴───────────┴──────┴────┴────┼───────┤│合計│2,557,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