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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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44號聲請人 黃永輝 即博泰興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游惠美┌─────────────────────────────────────┐│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黃永輝即博│新北市樹林│101年9月30日│60,900元│FA0000000││││泰興工程行│區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