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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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2295號
原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在雲林縣四湖鄉,侵
權行為發生地在臺北縣林口鄉,此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表、本院桃園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
,則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侵權行為地俱不在本院轄區,惟依
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乃以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為由而起
訴,足徵原告真意係以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是依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法院
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