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東宮巨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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