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582號
原   告 甲○○
一、上原告與被告台中縣龍井鄉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五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六百五十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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