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582號
原 告 甲○○
一、上原告與被告台中縣龍井鄉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五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六百五十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