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軒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傷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國軒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90號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暨因犯傷害罪,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94號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上開2罪已確定之各罪宣告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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