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益論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益論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陳益論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