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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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6號原告 王陳富珠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百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燕媚